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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等治安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丰政复字(2014)1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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