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管理中心与北京国林宾馆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国林宾馆履行该中心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40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40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40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姚**在北京国林宾馆工作期间,该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2001年10月至2014年4月的住房公积金。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u0026ldquo;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u0026rdquo;的规定。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北京国林宾馆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姚**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21680元。2015年4月25日,公积金中心将40号缴存通知邮寄送达北京国林宾馆。在法定期限内,北京**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10月30日向北京国林宾馆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北京国林宾馆至今未履行上述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作出的40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北京国林宾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管理中心于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40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