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北京弘**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丰台人保局)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2月4日,丰台人保局接到对北京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韵智典公司)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弘韵智典公司送达京**社劳监询字[2015]第5-11号《调查询问书》,要求弘韵智典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9时30分到丰台人保局接受询问并报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名册等书面材料。弘韵智典公司逾期未报送。2015年3月24日,丰台人保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京**社劳监罚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弘韵智典公司处以20000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后,弘韵智典公司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催告,弘韵智典公司仍未缴纳罚款。丰台人保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为强制弘韵智典公司支付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自应缴纳罚款日到实际缴纳罚款日加处每日百分之三的罚款。丰台人保局提交下列证据用于证明上述事实:1、劳动保障监察接待投诉登记表;2、投诉人身份证;3、京**社劳监询字[2015]第5-11号《调查询问书》;4、弘韵智典公司营业执照;5、调查笔录;6、京**社劳监责字[2015]5-0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手续;7、京**社劳监告字[2015]第17号《陈述、申辩告知书》及送达手续;8、京**社劳监罚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手续;9、京**社劳监催字[2015]第29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及送达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丰台人保局作出的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在该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弘韵智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现丰台人保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京丰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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