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扣留行为违法,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丰政复字(2014)7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