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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等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勇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丰政复字(2014)7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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