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北京市丰**合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国土(丰)分局罚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市丰**合总公司未经批准,于2013年8月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环路北侧、玉**出所南侧,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2.52亩(建设用地1.04亩、林地11.48亩)建丰台**活动中心,规划用途为林业用地区,已建成建筑面积19744平方米。北京市丰**合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5年3月30日,北京**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京国土(丰)分局罚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北京市丰**合总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环路北侧、玉**出所南侧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2.52亩(8348平方米),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9744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2元的罚款,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83656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后,北京市丰**合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9744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亦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催告,北京**源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为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9744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北京**源局提交下列证据用于证明上述事实:1、京国土(丰)分局罚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立案呈批表;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5、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265号图斑执法测量勘验图及现场勘验照片;6、丰台区2012年变更调查图;7、丰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局部图;8、面积测量技术报告书;9、京国土(丰)分局告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0、京国土(丰)分局听告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1、违法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笔录;12、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3、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4、京国土(丰)分局催字(2015)第1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5、营业执照;1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京国土(丰)分局罚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北京市丰**合总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完全履行相应的义务。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京国土(丰)分局罚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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