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北**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监察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临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河北**限公司未按要求报送资料,经责令改正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二十四条第(3)项的规定,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临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元)。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邮政储蓄临漳县分行(开户名临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08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临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24日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现以河北**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催告履行义务,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临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河北**限公司已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河北**限公司已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的书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临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对河北**限公司2014年9月24日作出临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