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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与邯郸**警察支队交警六大队、邯郸**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柴*不服被告邯郸**警察支队交警六大队、邯郸**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柴*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柴*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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