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杨**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3月15日作出的(2014)NO.01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二被申请执行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违法生育,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共征收社会抚养费76340元。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征收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费义务,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催缴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查执行过程中因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4)NO.01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NO.01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审查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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