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邢**、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17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二被申请执行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违法生育,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二被申请执行人共征收社会抚养费76340元。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征收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费义务,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征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17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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