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久久货运部诉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久久货运部诉被告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14日,本院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及开庭传票。被告运城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及依据。2015年6月10日,本院开庭审理前,被告向原告当面送达了其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4号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接收后,书面请求撤回对被告运城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久久货运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久久货运部撤回对被告运城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久久货运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