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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吕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因诉被告吕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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