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西吉**管理局与被执**人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西吉**管理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20日对西**民医院作出的(西)质监罚字(2015)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事由:2015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门诊楼正在使用的电梯存在紧急报警装置故障的安全隐患,要求被执行人整改。2015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整改情况复查时发现该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故障。故申请执行人在立案调查后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缴纳罚款。2015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告送达了《质量技术监督催告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西吉**管理局于2015年9月8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申请执行人依法有权对全县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西吉**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单位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门诊楼正在使用的电梯存在紧急报警装置故障的安全隐患,申请执行人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指令被执行人限期整改,在申请执行人复查时发现该隐患仍存在故障。依法调查处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程序,依法给予被执行人西吉县**术监督行政处罚,于法有据。2015年9月8日西吉**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按法律规定提交了作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和依据。西吉**管理局作出(西)质监罚字(2015)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吉**管理局于2015年5月20日对西**民医院作出的(西)质监罚字(2015)1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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