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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包巴吐等37人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予受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1日,包巴吐等37人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提起行政诉讼,并于2015年4月21日将诉讼材料补充完毕。起诉人包巴吐等37人诉称,要求被告撤销内政土发(2014)102号建设用地审批件,要求被告责令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政府退还窑艾**集体所有土地卖给呼和浩特**限责任公司建“海日罕”住宅小区的资金37166000元,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起诉人所诉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内政土发(2014)102号《关于科右中旗2013年度废弃居民点和工矿用地建新区第六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这一文件的性质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文件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包巴吐等37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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