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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国立与晋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高国立诉晋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晋中**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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