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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通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通**限责任公司(简称瑞**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案,申请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被申请人做出了奈人社监理字(2015)第54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奈人社监罚字(2015)第54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向被申请人送达。该处理、处罚决定书已生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瑞**司在承建奈曼旗某某苏木某某之家建筑施工工程时拖欠施工人员杨某某、高*等16人农民工工资64130.00元,16名农民工于2015年3月18日向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并对被申请人做出了奈人社监理字(2015)第54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奈人社监罚字(2015)第54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瑞**司支付所拖欠工资合计人民币103,697.00元,另加付50%赔偿金32065.00元,拖欠工资和赔偿金款共计96195.00元,并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瑞**司作出的奈人社监理字(2015)第54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及奈人社监罚字(2015)第54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标的款共计人民币116195.00元,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该案可以立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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