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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县人民政府与妻子赵**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通化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通县政房征补(2014)86号《关于对郑**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2013年4月,通化县人民政府召集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审查拟征收“教育园区”项目,审查后认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013年4月15日,通化县人民政府对通化**经办中心报审的“教育园区”安置补偿方案召开了由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参加的会议,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并通过。2013年4月17日,通化**经办中心作出《通化县“教育园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教育园区”临时征收办公室(通化县快大茂镇新发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自2013年4月17日始至2013年5月17日止。2013年7月18日,通化**经办中心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教育园区”地块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在“教育园区”临时征收办公室进行公告。2013年7月21日,通化**经办中心按照法律规定对拟征收“教育园区”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显示,通化县“教育园区”地块房屋征收社会稳定综合风险为0.39,意味着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较小,但不排除会发生个体性事件,说明该征收决定可以实施。为保证“教育园区”房屋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通化县人民政府已在吉林银**路支行(账号04101201110034567)存入房屋征收资金6500万元。2013年8月9日,通化**经办中心根据2013年4月17日公开征求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作出《通化县“教育园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制定了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办法,同时上报到通化县人民政府。通化县人民政府根据上报的《通化县“教育园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做出通县政房征字(2013)3号《关于通化县“教育园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2013年8月9日在“教育园区”临时征收办公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同日,通化**经办中心在通化**中心小学召开了房屋评估机构招标大会,由通化**证处监督,以抽签的方式确定通化鼎**有限公司为“教育园区”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执行人郑**、赵**被征收房屋位于通化县长安社区新发街,该房屋处在“教育园区”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房屋,砖木结构,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107.8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由通化鼎**限责任公司对其房屋按市场价值依法进行评估,房屋评估价格为254890.00元(每2364.47平方米),装修和其他附属物评估价格为53636.00元。

因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通化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通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2014年6月6日作出通县政房征补(2014)86号《关于对郑**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2014年6月9日该征收补偿决定在“教育园区”临时办公室予以公告。征收补偿决定为:

(一)对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具体补偿安置标准

1、货币补偿:

(1)有照房屋补偿及装修和其他附属物: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费人民币308526.00元。

(2)政策补偿:

搬迁补助:107.8㎡10元u003d1078.00元(如发生强制执行,搬迁补助不予补偿,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租房补贴:以107.8㎡10元为标准按月发放。

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在通化县教育园区地块回迁楼,按有照房屋面积一平方米回迁一平方米,并无偿享受7%的面积优惠待遇,期房(A1#2-12-2面积为:92.4平方米;A1#2-11-2面积为:92.4平方米,),双方按规定相互结算差价。预计回迁时间被征收人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36月内,如果提前回迁,以回迁公告时间为准,过渡期间的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三)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搬迁义务的,如果发生强制搬迁,征收人为被征收人在通化县快大茂镇城镇范围内提供一处周转用房,周转用房前6个月的租房费用由征收人承担,6个月后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搬迁期限:被征收人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

2014年6月9日,申请人通化县人民政府将2014年6月6日作出的通县政房征补(2014)86号《通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郑**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给被执行人郑**,本人拒绝签收。2014年7月8日申请人通化县人民政府又向被征收人郑**送达了通县政房征补变字(2014)3号《通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郑**房屋征收补偿部分变更的决定》,被征收人郑**拒绝签字。被执行人郑**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裁决义务。2014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通化县人民政府又向被执行人郑**送达了通县政房征强催字(2014)第22号《通化县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催告其自动履行通县政房征补(2014)86号《通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郑**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所列义务。但催告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裁决,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通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通县政房征补(2014)86号《关于对郑**(郑**)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针对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郑**。该房屋面积为107.8平方米,现郑**已将该房屋分给三个儿子郑**、郑**、郑**各三分之一,其中郑**、郑**已于通化县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协议,只有郑**没有达成协议,在2015年3月25日本院召开听得听证会上,其妻子赵**提出要求补偿5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没有达成协议的房屋为原郑**房屋的三分之一,而通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通县政房征补(2014)86号《关于对郑**郑家全郑家文(郑**)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该征收补偿决定是针对郑**的107.8平方米的房屋,没有对被征收人郑**房屋单独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现通化县人民政府依据通县政房征补(2014)86号《关于对郑**郑家全郑家文(郑**)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强制执行,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通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通县政房征补(2014)86号征收补偿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化**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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