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肥乡**源局与尹**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肥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肥国土罚字(2015)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依据询问尹**笔录、询问村干部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规划证明,认定被执行人尹**未经批准,于2003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东关村村东耕地2.76亩建粮食收购点,现已建简易棚房1间,建筑面积16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肥国土罚字(2015)3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27600元的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所作肥国土罚字(2015)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肥国土罚字(2015)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以及《邯郸**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通知》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肥乡**源局所作肥国土罚字(2015)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对申请执行人肥乡**源局所作责令被执行人尹**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由肥乡**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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