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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冀有与邯郸**警察支队、邯郸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冀有不服被告邯郸**警察支队2015年2月17日作出的邯公交决字(2015)第13040020000004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邯郸市公安局2015年6月5日作出的邯公复决字(2015)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一案过程中,原告尚冀有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尚冀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冀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尚冀有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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