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永年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8月20日以已于2015年8月4日向邯郸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由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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