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高直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2日,本院收到王**、高直的起诉状等材料,起诉人王**、高直诉称,在党实施左倾政策治国的1961年7月底,学校为忠实执行党的政策“在学生中搞下放运动”,暑假都没放假,由班主任靳**老师通知我们“因家庭问题,说话落后原因被下放回家”,后得学校肄业证书存根标“支援农业下放”。故其二人所诉案件是没有行政程序、没有处理文书的,不能进入行政复议的案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在教育战线实施“复查改正”。其校查档没进行“复查改正”工作,拒执党令致害其二人至今未获“平反”。补发毕业证后仅16天的1985年3月23日,其校寄给王**“因受家庭历史问题的影响被下放”,高**“说了些实话和过头话,因而被下放回家”的标定下放依据的学校证明信,与靳**老师当年的传达相吻合。王**接学校证明信后,即刻交给了保**郊区组织部长刘**,请求属地落实政策,结果政策没获落实,学校证明信却被刘**亲手烧毁。《证明材料》是收到学校证明信的人证。王**经问刘**得知学校证明信损失后,寄去乡政府介绍信要求学校补开证明信,因把田**误写成曹**被学校退回。2001年11月19日王**赴校开具相关情况证明信。学校证明信的出台,推翻了学校肄业证书存根所标的“支援农业下放”。学校为核清出证明信的实况,经询原主任田**获知,学校曾出下放依据证明信,但没留件,没标在行政档案上。学校没收到高**证明信时,一口咬定学校没出过证明信。2007年6月20日,其二人以找属地落实政策须有文件依据为由,要求学校复印文件,学校研究后给其二人复印了**育部(84)教学字031号、(84)冀教学字11号、(84)冀教学字24号(以下简称031号、11号、24号)文件。其二人方知党在教育战线有“复查改正”政策、学校补发的毕业证书、学历证明书该依031号文件等情况。其二人回城至石家庄下车,走访了河北省教育厅。其接访人员看过文件和学校证明信,即时出了《河北省教育厅信访介绍信》,责成其校“希望按国家文件落实待遇”。其二人当下把该件原件寄给了其校。其校于9月12日发出《关于王**信访件的答复意见》。学校2010年11月3日又出了待签“信访人意见”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寄给王**填“信访人意见”,然后学校盖章后再寄回。王**在填写相应内容后,学校拒绝盖章发出。王**为获得其班的办学实况证据,经商议改填成现在的“信访人意见”,学校才盖章寄回。原填“信访人意见”件在罗**老师手中。2012年**育部肯定党在教育战线没有支援农业下放学生的政策。后其校又按24号文件补发毕业证书的依据,给其二人寄来《补发中专毕业证书(或大专毕业待遇证明书)学校报审表》,但它领错了执行文件的路。在其校推不翻学校所标证明信内容,确认其班没“停办文件”,认可党无“支农政策”情况下,请示河北省教育厅专办其访事项小组后,通知其二人于2012年6月7日与校方、该厅三方共同解决所访事项。该厅只信访办付炜一人到场,后于6月25日寄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013年7月24日其二人赴河北省信访局询查历时一年多该局对《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复查复核情况,该局201室人员说它们平级无权复查,并说河北省教育厅是越权答复。2013年4月2日其校交付了档存的当年在校时王**向党交心的有关情况材料复印件。该件应是其校证明信的依据,也是河北省教育厅《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清楚”歪曲事实的证据。早在1979年河北**员会知青办就不承认其二人是知识青年,并指示其二人找学校解决被下放事宜。学校应依法保留王**的所有去信。2014年3月6日,赵**老师终于承认其二人是被错误处理,并指示应找河北省教育厅解决,不执行“现经学校复查”规定。其校证明信已标定其二人因政治上的原因被处理的,该按031号文件补发毕业证书。在国家实施信访解决行政争议的今天,其校不以学校证明信标定的事实为依据,不以文件为准绳,不以“化解积案行动”为抓手“坚持推动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一起整改”,是其二人依法起诉的原因。由于其校不履行法定职责,致害其二人至今未享受中专毕业生待遇,仍背着被学校开除的辱名,多年信访开支巨大,精神遭受严重创伤,故依法起诉学校不履行落实“复查改正”政策职责、不纠正错依文件补发的毕业证书、学历证明书及行政赔偿。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王**、高直的起诉系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高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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