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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国土资源局与武清花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所作磁国土资罚字(2014)2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武*花1998年未经批准占用本村集体耕地278.71平方米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武*花作出处罚决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8.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所作磁国土资罚字(2014)2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磁国土资罚字(2014)2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磁县国土资源局所作磁国土资罚字(2014)22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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