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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郭**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郭**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郭**以其不服绛县公安局作出的行罚决字(2015)0000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运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本案中止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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