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壶关**源局与李**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壶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壶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3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李**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集店乡北三家村集体土地3.4亩(耕地面积0.7亩),修建库房。壶关**源局于2015年3月26日将壶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3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了被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户)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李**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集店乡北三家村集体土地3.4亩,(耕地面积0.7亩),修建库房。壶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壶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3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3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收到该决定书,提起起诉的最长期限是三个月,即当事人提起起诉的最后日期是2015年6月26日,壶关县国土资源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9月26日。壶关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壶关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当事人的意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强制执行壶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第3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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