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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姜**等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10日,本院收到冯**、姜**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八十九户村民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该八十九户村民推选了姜*、冯**、李**和冯**等四人为诉讼代表人。现起诉人已将起诉状材料补充完毕。起诉人认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内政土发(2010)439号文件即《关于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0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存在征地报批前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程序违法,征收土地方案不合法,涉案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从而被告无权批准等违反法律规定情形,故请求法院撤销该批复并撤销内政复决字(2015)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起诉事项属于复议机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决定而做出复议决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u0026ldquo;根据**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u0026rdquo;之规定,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冯**、姜**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仓窖村八十九户村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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