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罗学武诉被告井冈山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指山林未经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最**法院法释(2003)5号《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已经合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立案条件。经原告同意,本案转井冈山市人民政府交由林业主管部门对其争议的山场林权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