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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生委与庄汉有、牟春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水**委员会以两被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9月1日政策外生育一女孩,2014年1月11日政策外又生育一男孩,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为由,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一条之规定,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吉乌计生征决(2015)第029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到两被申请执行人家中。两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执行人吉水**委员会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吉乌计生征决(2015)第029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以吉乌计生征决(2015)第029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两被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即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3747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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