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安市吉**会匏塘村小组与吉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吉安市吉**会匏塘村小组因不服吉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安市吉**会匏塘村小组以本案未先行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湖田村委会匏塘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吉安市吉**会匏塘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吉安市吉**会匏塘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