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泰和县澄江镇桥头村委会桥头村小组因不服泰和县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林权复核通知及吉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和县澄江镇桥头村委会桥头村小组以该案应当由泰和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泰和县澄江镇桥头村委会桥头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和县澄江镇桥头村委会桥头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和县澄江镇桥头村委会桥头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