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生委与黎**、许**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水**委员会以两被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2月8日计划外生育一男孩,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为由,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于2015年1月6日作出吉计生征决字(2010)第109304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到两被申请执行人家中。两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故申请执行人吉水**委员会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2015年1月6日作出的吉计生征决字(2010)第109304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以吉计生征决字(2010)第109304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两被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即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988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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