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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国土资源局青州市国土 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219

案件描述

申请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以曲家**员会未经依法批准,于2005年10月擅自占用高柳镇曲家屯村土地3300平方米取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作出了青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的内容是:一、责令恢复土地原状;二、并处罚款66000.00元整。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青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8日依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州市国土资源局的青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54号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青州市国土资源局青国土资行罚字(2014)第5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委员会在收到本裁定书三日内交纳罚款66000.00元及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次日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66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逾期本院强制执行;

三、限被执行**民委员会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依法强制执行,由青州市高柳镇人民政府牵头与青州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

青州市高柳镇人民政府、青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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