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泗费征字(2015)35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作的泗费征字(2015)35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已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0元,应从总额中扣除,其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6103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泗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泗费征字(2015)35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魏*必须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自动缴纳剩余社会抚养费16103元。
三、被执行人魏*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执行费用340元由被执行人魏*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