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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国土资源局与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莘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莘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辛登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莘国土执字第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莘国土执字第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莘国土执字(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莘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5)莘国土执字第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莘**资源局作出的莘国土执字(2015)2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交由莘**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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