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因与被告曹县人民政府、菏泽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案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原告吴**预缴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