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林业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林罚决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事由,林**业局于2014年10月27日向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2、处以33212.5元罚款。目前,刘**已交纳罚款33212.5元,但逾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即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被申请人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州市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林*决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条件。处罚内容第二项,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第一项的处罚,应该准予强制执行,考虑到政府的资源优势,由林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为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林*决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准予强制执行。由林州市人民政府组织。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