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阳**理局申请执行南阳**有限公司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限期缴纳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阳**理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限缴字第22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限期缴纳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南阳**理局(2015)限缴字第22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限期缴纳决定,限定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缴纳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91987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阳**理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南阳**理局(2015)限缴字第22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限期缴纳决定,即对被执行人南阳**有限公司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91987元。

申请执行费1279.81元,由被执行**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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