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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不服行政处罚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本院收到谭**的行政起诉状,称其因扶蒋反共救国军的补偿问题进京上访被行政拘留,要求撤销茶陵县公安局于2010年9月15日做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以及株洲市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不服公安行政处罚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复议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复议机关株洲市公安局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复议决定时已经告知谭**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谭**并未在该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起诉,而是在2015年6月才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谭**不服公安行政处罚的起诉已超过了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谭**不服公安行政处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株洲**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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