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武**非诉执行袁某某、郭某某社会抚养费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征收袁某某、郭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依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经审理查明:被申请执行人袁某某、郭某某夫妇于2013年5月11日、2014年10月11日违法多生育了二个孩子。申请执行人查实被申请执行人的违法事实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两告知书均载明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申请执行人陈述、申辩,也未向申请执行人提出听证申请。2015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作出了临人口计生征字(2015年)1025107005号、1025107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2015年3月25日送达给了被申请执行人。该决定书载明了行政复议申请权及行政诉讼权。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确定了如下义务:决定征收袁某某、郭某某夫妇社会抚养费61638元,并限其于2015年4月25日前到临武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缴纳。事后,被申请执行人既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袁某某、郭某某夫妇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催缴通知书》,但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申请书副本以及《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了听证权。在规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1日、2014年10月11日的生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征缴数额得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应当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5年)1025107005号、1025107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申请执行人袁某某、郭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前自动履行临人口计生征字(2015年)1025107005号、1025107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824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袁某某、郭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郴州**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临武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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