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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与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赖*梅诉被告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罚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在本案立案前已向泸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立案前已提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又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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