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温*高、游利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泸县人口征决(2014)第5105211005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违反法律法规,生育一个子女为由,该生育行为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生育。申请执行人依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泸县人口征决(2014)第5105211005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36926元,被执行人已缴纳1500元,余款135426未缴纳。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在其决定生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履行义务的催告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泸县人口征决(2014)第(2014)第5105211005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向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余款为13542元及相应的滞纳金的泸县人口征决(2014)第5105211005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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