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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等十七人与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一案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等十七人因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水城县人民法院(2015)黔水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查明,赵**等十七原告是盘县柏果镇柏果村村民。2013年5月20日,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盘发改投资(2013)94号《关于盘县柏果镇特色城镇建设项目立项报告的批复》,对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报来的《关于盘县柏果镇特色城镇建设项目立项报告》的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项目编码等内容进行了批复。

因柏果镇柏果村进行城镇改造工程项目,需对原告所有的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改造,原告与征收实施单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向盘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二O一五年一月十三日,盘县国土资源局向原告公开了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于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核发的盘发改投资(2013)94号《关于盘县柏果镇特色城镇建设项目立项报告的批复》。原告认为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该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没有尽到审查的注意义务,且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二O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盘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盘发改投资(2013)94号《关于盘县柏果镇特色城镇建设项目立项报告的批复》。二O一五年二月三日,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行复不受字(2015)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上述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复不受字(2015)1号《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被告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审理后认为,盘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盘发改投资(2013)94号《关于盘县柏果镇特色城镇建设项目立项报告的批复》,对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报来的《关于盘县柏果镇特色城镇建设项目立项报告》的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项目编码等内容进行了批复,该批复属于行政内部审批文件,只对盘县柏果镇产生效力。因该批复未对十七原告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产生直接影响,被告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原告的复议申请,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受理的复议范围作出的《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对原告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对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复不受字(2015)1号《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如原告对相关部门在对其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赵**等十七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等十七原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赵**等十七人不服上诉称,盘县发改局作出的《批复》并非内部行政行为,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盘县发改局作出的《批复》,虽然是对盘县柏果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但从《批复》内容上不难看出,此项目建设是由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等公益项目。根据《**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之规定,涉案《批复》是建设活动中的一份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将持此《批复》,在去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手续;其次,涉案《批复》批准的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上诉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批复》的作出,意味着必然对上诉人房产进行征地拆迁法律程序,影响上诉人对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同时根据征地行政程序的原则,行政行为的作出要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涉案《批复》的作出没有履行相关行政程序,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再次,涉案《批复》是上诉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悉,特别是本建设醒目已经实施,上诉人房屋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没有给予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拆除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六盘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作书面答辩。

除一审查明的事实外,二审另查明,赵**等十七人并未提供证明盘县发改局出的《关于盘县柏果镇特色城镇建设项目立项报告的批复》(盘发改投资(2013)94号)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u0026ldquo;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u0026rdquo;的规定,盘县发改局作出的批复内容并未对赵**等十七上诉人产生直接的影响,也即该批复与上诉人并无利害关系,被上诉人六**发改委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如上诉人认为征地拆迁等行为损害其权益,在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可就具体的征地拆迁行为另行提起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等十七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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