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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监督局和兰州**限公司其他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兰州**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兰)质监罚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市质监局以被执行人兰州**限公司生产、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商品混凝土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为由,依据《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了(兰)质监罚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商品混凝土;2、没收违法所得126745元,并处710000元罚款。罚没合计:836745元。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兰州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兰州**监督局作出的(兰)质监罚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现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市质监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市质监局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执行人兰州**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质监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兰州**监督局撤回(兰)质监罚字(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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