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于宝连诉被上诉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白山市人社局)、白山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司)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因案件需与有关机关进行协调,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上诉人于宝连诉被上诉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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