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招远**程公司与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第三人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远**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远**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招**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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