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永诉被告**委员会不服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卢**与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北京市公安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魏**与北京**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北京**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白**与北京**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北京**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北京**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毛**与北京**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北京**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