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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北京**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永诉被告**委员会不服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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