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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有限公司与通化市城乡建设局拆迁行政许可一案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通化市**有限公司因诉通化市城乡建设局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通化**民法院(2014)通中行终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通化市**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理由为:申请再审人从房屋动迁开始一直主张自己的权利,一直在告状,不存在诉讼时效的说法,原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本案中,通化市城乡建设局于2007年8月7日为白山市**发公司颁发了拆许字(2007)第5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于当日进行了公告,故通化市**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日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期限。

综上,通化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通化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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