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国网**有限公司诉与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李**地矿行政许可争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国网辽宁**限公司诉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李**地矿行政许可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辽宁**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国网辽宁**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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