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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与东丰县运输管理所行政许可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审理经过

你二人因与东丰县运输管理所行政许可一案,不服辽源**民法院(2013)辽行终字第10号和东丰县人民法院(2013)东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以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上述两个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01年8月19日**通部下发(2001)439号通知,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旧证延长使用到2002年7月31日。2002年8月1日起,旧证废止。申请人刘*、刘**于1988年取得辽东出客字1988.0007号和1988.0008号营运许可证。2012年7月22日申诉人以营运许可证丢失为由,向被申请人东丰县运输管理所申请补发营运许可证。2012年9月4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通部(2001)439号通知规定,没有按期换领营运许可证为由,将申请人提供的辽东出客字1988.0007和1988.0008号证件废止。因此,申请人于2013年2月19日向东**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和**通部门关于《道路运输证》每年审验一次的规定,且营运许可证每年7月31日为审验终止期,审验终止期前,上年度审验章有效。申请再审人从事道路运输多年,应当知道这一规定。申请人刘*、刘**于1988年取得许可证至2012年7月要求被告补发新证期间,**通部共下发四次文件,要求换发新证,申请再审人没能按照要求换发新证,导致其证件废止,应当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们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七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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