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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胡**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受死者封祝荣、吴*的亲人委托,因二位死者及其儿子胡**的不幸死亡想重金悬赏请求社会民众参与破案,故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准许,但盐城市公安局未予答复,请求法院判决盐城市公安局在规定的期间内未作出行政许可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起诉人胡**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胡**提起的行政诉讼,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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