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钱兰香与高邮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再审人王*、钱**因与被申请人高邮市人民政府及一审第三人钱**土地行政许可、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11)邮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2)扬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钱**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且未经质证和庭外查证,不具有证明效力。2、被申请人在事实不清,证据错误,程序违法、采集伪证,行政侵权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许可行为应予撤销。请求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做出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第三人钱**提出宅基地申请,该申请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国土资源所、镇政府、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被申请人高邮市人民政府向其核发了《个人建房建设用地批准书》。该行政许可程序符合《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根据第三人钱**陈述,2005年其提出建房申请前,通过亲戚与已返城的王*多次沟通,购买了王*以前居住过的在该组的二间房屋,给付人民币4000元,因是亲戚,未写协议和收条。其在购买房屋后将其拆除,让出空地。该陈述与2006年高邮市测绘院出具的《钱**住宅测绘平面图》载明内容相吻合,即该宗地审批前土地利用状况为空地。再审申请再审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在被钱**拆除前一直存在,不能证明其房屋在高邮市人民政府向钱**核发《个人建房建设用地批准书》时还存在。且相关证据证实再审申请人于钱**房屋建成后即已知晓其房屋被拆,并未表示异议。

第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原审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均进行了当庭质证,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程序合法。原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驳回申请再审人王*、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的条件。根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钱**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